(壹)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服務投訴電話;(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三)電梯、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及維護保養情況;(四)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情況、公***水電分攤費用情況及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公***車位、***用車庫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六)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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