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停放各種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城市道路以外供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按照規劃獨立建設、配套建設和臨時設置的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城市道路以外供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建築物專用停車場、建築區劃內* * *區域劃定的停車位等。
路內停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範圍內依法劃定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道停車位和人行道停車位。第四條本市機動車停車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治理、科學規劃、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以建築停車為主、路外停車和路內停車為輔的停車保障體系。第五條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機動車停車工作,保障資金投入,將機動車停車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立停車管理協調機制,解決機動車停車的重大問題。
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工作,協調並組織實施停車場規劃、建設、設置、使用和停車秩序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停車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停車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停車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服務規範,會同有關部門對停車管理進行綜合協調、檢查和指導。
公安、住建、資源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發展改革、金融、大數據、消防救援、稅務、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設,建立全市統壹的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整合停車數據信息,實行實時動態管理,實現全市停車位的統壹管理。
停車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應當為公眾提供車位實時發布、停車誘導、車位享用、收費信息等服務。
鼓勵企業參與停車服務和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第八條倡導合理用車和綠色出行。鼓勵在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區域停車,換乘公共交通。第九條鼓勵對違法停車、違法停車經營、擅自占用公共停車位等行為進行舉報;鼓勵維護停車秩序等誌願活動。第二章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集約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間,合理配置資源,並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相銜接。第十壹條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在停車資源普查的基礎上,會同發展改革、資源規劃、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以差異化供需調控為基本原則,確定停車場布局和規模,協調地上和地下空間,將停車場與城市公共交通樞紐和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第十二條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將土地供應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保障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主城區5000平方米以下地塊優先用於公共停車場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和支持社會資本建設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拓寬停車場建設投資渠道,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征地、降低城市建設成本、財政補貼、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制定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優惠政策。第十五條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制定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公共建築和商住綜合體的停車位配置標準應明確公共停車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車位應相對獨立,並有明顯標誌。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標準設置壹定比例的遊客停車位。遊客停車位應集中設置,並有明顯標誌。
建築物功能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停車配建標準重新計算停車配建指標並全額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