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仲裁的咨詢電話是:12333。 發生 勞動爭議 ,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二、勞動仲裁辦理流程 1.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 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7.不服裁決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