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於納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企業投資項目;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需由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按照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的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委。第四條 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調整《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的範圍。第五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進行核準,並加強監督管理。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與編制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壹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委托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按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按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需報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第七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進行編制。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應當附送下列文件:
(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編制或者提交虛假的文件材料。第三章 核準程序第十壹條 企業投資建設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準的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當附上項目所在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需由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當向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需報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直接向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核準報告,並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備案。第十二條 項目核準機關認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所需補充、說明的相關情況和文件材料,或者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後,項目核準機關應當正式受理,並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第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核準申請後,如有必要,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以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