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右江流域,是指始於右江區和富寧縣境內的雲南省艾寶匯合處,止於平果市和隆安縣交界處,流經右江區、田陽區、田東縣和平果市境內的右江流域,以及右江區、田陽區、田東縣行政區域內的主要支流的郁江流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流域內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區域的水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第四條流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右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將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
流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或者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流域內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組織和引導村(居)民參與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第五條市、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環境保護的統壹監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岸線管理和河道綜合管理的監督管理。
(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汙染防治、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流域內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審計、市場監管、林業、城市管理、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河長負責制。各級河長組織領導所轄水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和保護、水汙染綜合防治、水環境保護和管理、水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各級河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在責任河段河岸顯著位置設立河長公示牌。河長公示牌應當載明河道概況、河長職責、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右江流域水環境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制定右江流域水環境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辦法,合理確定補償基準、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第八條流域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右江流域水汙染防治和水生態保護的需要,引導和支持傳統漁民轉產轉業和退漁上岸,並在住房安置、就業培訓、社會保障和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第九條流域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水汙染防治、水生態修復和生態保護補償。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贈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聯防聯控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協調處理跨縣(市、區)水汙染糾紛,解決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重大問題。
流域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組織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交通運輸、公安、城管、海事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十壹條流域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右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汙染和破壞右江流域水環境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通訊地址,明確受理範圍和責任,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移交有管理權的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