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對用戶註冊使用實行實名制管理並簽訂服務協議;
明示收費方式和標準;
建立投訴處理機制;
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禁止向12歲以下兒童提供服務;
鼓勵使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資料圖:6月8日,北京,金色* * *賞自行車出現在朝陽區望京街頭。自行車配有充電模塊,可以給手機充電。?
8月2日,經國務院同意,交通運輸部、中宣部、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質檢總局、國家旅遊局10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肯定了互聯網自行車租賃(俗稱“自行車共享”)發展對方便人民群眾短途出行、構建綠色低碳交通體系的積極作用,提出按照“服務導向、改革創新、規範有序屬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則,鼓勵和規範自行車共享發展,進壹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滿足人民群眾。
《指導意見》從落實鼓勵發展政策、規範運營服務行為、保障用戶資金和網絡信息安全、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具體措施。
科學確定* * *享單車定位。
《指導意見》指出,要科學確定* * *自行車發展定位,落實鼓勵發展政策。* * *自行車共享是分時租賃的非機動車,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途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交通服務方式。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統籌* * *自行車發展,推進公共租賃自行車和* * *自行車壹體化發展,建立健全多層次、多樣化的城市出行服務體系。
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根據《指導意見》,城市人民政府是自行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完善自行車交通網絡,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網絡和自行車停車設施,積極推進自行車道建設,優化自行車交通組織。
要推進自行車停放點的設置和建設。制定適合當地特點的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采取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規範自行車停放和管理。
針對車輛投放問題,《指導意見》提出,引導車輛有序投放,根據城市特點和發展實際等因素,研究建立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禁止向12歲以下兒童提供服務。
為提升* * * *的自行車服務水平,《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運營企業加強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設,對用戶註冊使用實行實名制管理,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收費方式和標準,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禁止為12周歲以下兒童提供服務。
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采取電子圍欄等綜合措施有效規範用戶停放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無法提供服務的車輛。加強監督管理、宣傳教育,公開舉報存在的問題,引導安全文明用車,提高企業服務質量和用戶信用評價。
鼓勵提供免押金服務。
鑒於用戶資金和信息安全,《指導意見》鼓勵使用免押金租賃服務。企業已收取保證金或預付資金的,應在註冊地設立專門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完善退還制度,並接受交通、財政等主管部門的監管。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的有關規定,將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大陸,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的各項措施。收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不得超出提供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範圍。
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
為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指導意見》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競爭秩序,引導和監督企業依法規範經營,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眾共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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