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從事消防設施維護、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企業。
消防技術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註冊消防工程師,以及取得國家消防設施操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在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從事消防設施維護檢測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術服務基礎設備和消防設施維護檢測設備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有不少於兩名註冊消防工程師,且企業技術負責人為壹級註冊消防工程師;
(五)取得國家消防設施操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能水平的人員不少於2人;
(六)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四條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法人資格;
(二)工作場所建築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
(3)消防技術服務基本設備和消防安全評估設備符合附表1和附表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