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為:從事國家非限制或禁止行業的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總資產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總資產不超過654380+000萬元的其他企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壹款所說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國家不限制或者不禁止的行業。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和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扶持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號(2021),
2021 1 10月1至1 2022年2月,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00萬元的部分,減按654.38+0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和減免稅的計算方法是什麽?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654.38+02.5%和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