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在政府采購中享受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
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占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六十。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信息,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指導和服務。
擴展資料: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四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下同)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
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采購。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