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教字[2007]第137號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推進校風、教風建設,切實保障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以人為本、教育需要、 性價比服務和《清鎮市中小學校服管理暫行辦法》(青教字[2006] 65438+),就進壹步規範我市中小學校服訂購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加強領導,規範管理
全市各中小學校應根據加強學校管理、有利於學生教育、有利於青少年健康的原則,自主決定本校學生是否著裝以及學生著裝的管理。所有學校都要加強對學生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教育;學生著裝應符合《中小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的要求。
校服訂購應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下,按照市場規則和程序進行。
二、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訂購校服:
1.訂購校服必須經過學校教職工大會民主討論,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再提交教育局訂購校服;
2.經教育局批準後,學校發布招標公告,邀請三家以上有資質的校服生產企業參與投標,並提供校服款式和面料。教育局紀委全程參與監督;
3.學校與中標單位簽訂訂購合同,明確校服的生產數量、面料、服裝款式、訂購價格、售後服務等事項及各自的責任。校企簽訂的合同報教育局紀委備案。
三是校服管理要建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中標單位、校服質量標準、校服款式、校服價格等重大事項要向社會公示。逐步建立校服管理的社會監督機制。在操作過程中,必須接受市政府采購辦或教育局紀委的監督。可聘請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擔任監督員,參與企業投標、質量價格監督、文體展覽等。價格、質量技術監督、服裝行業管理等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對校服管理進行監督。
四、實行校服訂購責任追究制度。
校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訂購,實行問責制。對違反合同法及相關政策規定,違反操作規程,先作為或隱瞞不報,擅自提高校服收費標準,造成不良後果,影響教育形象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學校校長及有關當事人黨紀政紀責任。
五、本實施意見自2007年7月6日+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