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公司資料如果屬於商業機密造成公司損失的應承擔責賠償損失,如果是竄通外面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事情有嚴重後果,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 泄露商業秘密應該承擔的責任: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們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
擴展資料:
第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盜竊,壹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
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壹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上述第壹種行為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
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布於眾;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1陸獲得的商業秘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壹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百度百科-侵犯商業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