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買賣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在證券、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和內幕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