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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變化

法律解析:1)刪除“正常申報”、“更正申報”、“補充申報”選項;(2)“100基本信息”中,刪除“註冊資本(萬元)”和“華僑控制的居民企業”欄目,增加“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非營利性機構”欄目;加強了“合並納稅企業”的信息披露。(3)僅保留了舊版“200項主要會計政策和估計”中的“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改為“110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刪除會計檔案存放地點、會計軟件、記賬本位幣、會計政策和估計是否發生變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成本計價方法、壞賬損失核算方法、所得稅計算方法等所有欄目。(4)將“200主要會計政策和估計”改為“200企業重組和遞延所得稅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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