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銀行開戶許可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個人(包括外國個人)須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方可辦理出口貨物退稅認定登記。凡具有生產出口產品能力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其出口的貨物按照現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政部、稅務總局***同發布《關於調整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123號),自11月1日起:
1、將相紙膠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編織品、鋼化安全玻璃、燈具等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6%。
2、將潤滑劑、航空器用輪胎、碳纖維、部分金屬制品等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
3、將部分農產品、磚、瓦、玻璃纖維等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0%。
4、取消豆粕出口退稅。
5、除上述所涉產品外,其余出口產品,原出口退稅率為15%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稅率為9%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稅率為5%的,出口退稅率提高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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