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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完善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用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其他產權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第三條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有股權的單位和以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產權登記。第四條企業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或者發生產權糾紛的,可以申請暫緩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應當在批準的暫緩產權登記期限內,明晰產權,完成產權糾紛的解決,及時辦理產權登記。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產權歸屬關系進行產權登記。

根據工作需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產權歸屬關系,委托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辦理產權登記。第六條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第七條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產權登記。

產權占有登記的主要內容:

(壹)投資者的名稱、住所、出資額和法定代表人;

(二)企業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四)企業實收資本和國有資本;

(五)企業投資;

(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給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是企業的信用憑證。第八條企業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壹)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發生變化;

(三)企業分立、合並或者改變經營形式;

(四)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註銷產權登記:

(壹)企業依法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企業轉讓全部產權或企業被轉讓;

(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企業辦理產權登記時,應當填寫《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並提交相關文件、憑證、報表等。報告內容或者提交的文件、憑證、報表不符合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要求企業改正。第十壹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企業應當在每年年度結束後90日內辦理年檢和產權登記,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運營年度報告,並報告以下主要內容:

(壹)投資者的實際到位資本;

(二)企業國有資產結構變動情況,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三)國有資產的增減情況;

(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售、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遺失或者滅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補發。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報告國有資產產權狀況。第十四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提請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企業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壹)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不如實辦理產權登記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產權年檢和登記的;

(四)偽造、塗改、出售、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的。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軍工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5月1992+01日發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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