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包括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除以上之外的內容可以不向社會公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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