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業統籌管理的具體要求:
1、勞保費用的收支,由企業所在地的統籌管理站進行管理。
2、凡屬勞保費用行業統籌範圍內的建安施工企業,必須到企業所在地統籌管理站進行登記,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辦理行業統籌手續;凡不符合離、退休條件的職工不得列入統籌範圍,由企業自行支付勞保費用。
3、施工企業必須提供批準執行退休制度的文件。
4、施工企業必須提供年度施工計劃和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5、各統籌管理站必須嚴格執行行業統籌管理總站制定的各項制度、規定和報表。
(二)勞保費用的支付:
1、在未按行業統籌《試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勞保費用支出項目,按建築企業支付勞保費用前的支付辦法:
(1)行業統籌機構,按各統籌範圍內國營企業承擔的工程項目,收取勞保費用並扣除1%管理費後,其余款應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企業包幹使用(集體企業扣除1%管理費後視不同情況在20%以內進行撥付,具體比例由各地、州、建設局(處)會同統籌管理站核定執行,並報統籌管理總站備案)。
(2)對計劃內支援新疆的外省隊伍,各統籌管理站在收取該項目的勞保費用扣除1%管理費後全部上繳統籌管理總站,其撥付費用統壹由統籌管理總站交給外省駐疆辦事處,由辦事處酌情撥付企業。
(3)對自治區內的國營企業跨地區經營的,其勞保費用, 由收取費用的統籌管理站扣除1%管理費後,統壹轉到企業所在地的統籌管理站,由企業所在地的統籌管理站向企業撥付。
(4)集體企業跨地區經營的,其勞保費用,由收取費用的統籌管理站扣除1%管理費後,20%轉到企業所在地的統籌管理站,由企業所在地的統籌管理站向企業撥付。其余的80%上繳統籌管理總站。
2、全面實施行業統籌管理《試行辦法》時起,按本“細則”第二條第壹款的四項費用經行業統籌管理機構核實後進行支付。
3、統籌管理站應於企業發放職工退休費前壹星期,將應支付的勞保費用直接撥到各個企業開戶銀行。如因故未能及時撥到,暫由企業墊支,不能影響職工退休費的按期發放。
4、每月按核定的金額支付,增加減少的費用在年終決算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