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具體流程如下:
壹、領表、填表、報送稅務登記表。
二、報送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3)全國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印鑒;
(5)開戶銀行帳號證明;
(6)生產經營地址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7)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
三、辦理納稅磁卡。
四、領取稅務登記證。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四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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