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司設立登記需要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按所提供的使用證明上的地址進行填寫,按市、縣(區)、街道、門牌號的順序填寫。
不同的省市對於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要求略有差異,可參考當地的相關政策辦理。但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提交方式基本如下:
1、使用自有場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
2、使用非自有場所的,提交租賃、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權屬證明。
3、尚未取得權屬證明的,可提交房屋購買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屋竣工驗收、規劃建設許可等其中壹種證明文件;無法提交上述證明的,可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合法使用證明。
擴展資料
1、企業住所是指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企業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
2、企業只能有壹個住所,但可以設多個經營場所,並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相適應。
3、 業主將住宅登記為企業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應當征得本棟建築物內其他業主同意。
4、?沒有辦公實體的企業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務秘書企業的住所或者辦公區域作為企業住所。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