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產業是從三次產業中分化出來的知識、技術和信息密集型產業部門的總稱。它包括:設計和生產計算機軟件及其服務、咨詢部、應用微型計算機、光纖、激光和基因工程的新技術部、高度自動化和電氣化部等。信息產業是獨立的第四產業。
信息產業是指將信息轉化為商品的產業。不僅包括軟件、數據庫、各種無線通信服務和在線信息服務,還包括傳統報紙、書刊、電影和音像制品的出版。計算機和通信設備的生產將不再包括在內,它將被列為制造業的壹個分支。
重新定義的信息產業是指那些把信息變成商品的產業。(1)信息和文化產品生產和流通行業;
(2)提供這些產品和數據或通信方法的遞送或分銷的行業;
(3)處理數據的行業。美國商務部根據國家標準產業分類法(1987)對數字經濟2000中的信息技術產業的定義是:信息產業應由四部分組成:硬件產業、軟件產業和服務業、通信設備制造業和通信服務業。美國信息產業協會(AIIA)將信息產業定義為:
信息產業是依靠新的信息技術和創新的信息處理手段來制造和提供信息產品和服務的生產活動的組合。北美自由貿易區(美、加、墨)在1997年共同制定的北美產業分類體系(NAICS)中首次將信息產業定義為獨立的產業部門。該制度規定,信息產業作為壹個獨立完整的部門,應當包括以下單位:生產、出版信息和文化產品的單位;提供傳播和出版這些產品的方法和手段的單位;信息服務和數據處理的單位。具體包括出版業、電影音像業、廣播電視和電信業、信息和數據處理服務業。我國信息產業發展時間不長,由於分析角度、標準和統計口徑不同,對信息產業的定義和劃分有很多不同的看法。
我國數量經濟學家、信息經濟學家吳教授認為,信息產業是為工業服務的產業,是從事信息產品和服務生產、信息系統建設、信息技術設備制造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內部機構的總稱。同時,他認為信息產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信息產業是指與電子計算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生產部門。廣義的信息產業是指所有與收集、存儲、檢索、組織、加工和信息傳遞有關的生產部門。
我國學者屈認為,信息產業是專門從事信息技術開發、設備和產品的研究與生產以及為社會經濟生活提供信息服務的產業部門的總稱。它是壹個包含信息收集、生產、檢測、轉換、存儲、傳輸、處理、分發和應用等多個類別的工業集團。基本上主要包括信息產業(包括計算機設備制造業、通信和網絡設備及其他信息設備制造業)、信息服務業和信息開發業(包括軟件業、數據庫開發業、電子出版業和其他內容服務業)。
雖然有各種各樣的觀點,但大體上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廣義、狹義、中庸。廣義的觀點是,在馬赫盧普和波拉特的理論影響下,信息產業是指壹切和信息生產;流通和利用相關產業,包括信息服務和信息技術、科研、教育、出版、新聞等部門。狹義上,受日本信息產業結構分工的影響,信息產業是指從事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信息設備和裝置的制造,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提供信息服務的綜合性生產活動和基礎機構。信息產業結構分為兩部分:壹是信息技術和裝備制造業,二是信息服務業。另有學者認為,信息產業就是信息服務業,是由以數據和信息為生產、加工、傳輸和服務的活動構成的,包括數據加工業、信息提供業、軟件業、系統集成業、咨詢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