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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的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已經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基本原則、公開的範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監督和保障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定。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法規,是壹部政府加強自身建設的重要法律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敗。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工作。電子政務是信息公開的重要載體。按照“統籌規劃、資源***享、面向公眾、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的同時,構建網上信息公開平臺。

美國《信息自由法》

由於美國憲法采取了分權原則,導致總統有權決定自行處置壹切有關要求各行政部門提供信息的事情。新聞界人士特別關註聯邦政府機構和其他壹些政府實體不願意公開政府信息的做法。1955年,眾議院成立了壹個關於政府信息的特別委員會(政府運作委員會),在新聞界的幫助下,該機構開始對政府界的信息獲取政策和實踐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結果,在1966年,經過國會的長期調查和艱難的立法鬥爭之後,壹項新的法案《信息自由法》(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使壹個新概念誕生並取代了原來的《行政程序法》中的有關部分。《信息自由法》經美國總統批準後,於1967年7月6日開始生效。

該法案的基本原則:若無特定原因,行政部門的記錄應向公眾及任何個人開放,即,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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