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人的描述足以使行政機關知道其所要申請的信息是“特定政府信息”,該申請便是明確的。此處的“特定政府信息”,是指經過檢索可予以特定化的政府信息,可以是壹項信息,也可以是明確的多項信息,數量多少不是特定與否的判斷標準。
在實踐中,申請人在申請時經常會使用“不限於”“包括”等概括性用語,這些申請是否明確,關鍵還是要看這些用語能否指向特定政府信息,如果能夠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則為內容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反之則不然。
處理方法:
規範申請內容不明確的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流程:
1,《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四)項規定,對於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2,《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也要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不明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3,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上述規定看,行政機關收到內容不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並提供相應的協助。
4,如果收到的申請非本機關公開職權範圍,同時內容又不明確的,建議行政機關結合實際依法靈活答復,堅持做到壹次性告知,從而實現高效便民。
5,如果經過更改、補充,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仍不明確,行政機關則以申請不符合法定方式為由駁回申請。如果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更改、補充申請,行政機關則應視為申請人放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不作答復。
擴展資料
為更好的保證申請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也為了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質效,貫徹“最多跑壹次”的理念,對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信息內容描述不明確的情況,復議工作中壹些經驗,提出如下建議:
(1)主動與申請人溝通,了解申請人申請信息的目的和用途,做好申請事項內容描述的釋明工作;
(2)需要申請人補正的案件,應做好補正前的檢索工作,確定按照申請人現有的描述無法檢索到相關的文件,避免出現申請人描述的文件已經存在確仍要求申請人補正的情形;
(3)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目的和用途,需要在申請人補正時進行必要的引導的,要做好補正事項的檢索,避免出現申請人根據引導進行了補正,結果政府信息仍不存在,無謂耽誤申請人的時間;
(4)對申請人的申請內容無法作出準確描述的,但又確實不夠明確的,要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目的,做相對廣義、更加有利於當事人的理解,充分利用電子化辦公條件,對內容進行延伸檢索;
(5)發出補正通知時,可以將事前已經檢索過的過程及內容不存在的結果在補正時壹並告知申請人,使申請人在補正時能做出壹個更加準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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