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人申請變更。
核準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存款人應及時到開戶銀行申請辦理開戶資料信息變更手續,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開戶許可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開戶銀行。
銀行在受理存款人的變更申請時,應對存款人提交的變更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於2個工作日內將存款人的“變更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開戶許可證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其中,基本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異地臨時存款賬戶存款人符合變更條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其變更申請,收回原開戶許可證,頒發新的開戶許可證。
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準其變更申請並退回有關資料。
2.存款人變更賬號。
如因各金融機構行內系統升級改造等原因改變存款人賬號的,應由其開戶銀行造具賬號變更清冊與證明資料壹並提交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辦理變更手續。
3.基本存款賬戶“轉戶”。
“轉戶”是指存款人因遷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後,選擇其他銀行,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行為。
存款人“轉戶”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銷戶手續,向其他銀行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應按規定如實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並與相關的證明文件和原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行出具的“銷戶證明”壹並提交銀行審核。
存款人撤銷原基本存款賬戶後,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開戶資料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就變更事項及其內容向銀行說明。
但存款人的類別、登記證書和營業執照編號不得變更。
銀行應對存款人提交的“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填寫的各項內容和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符合開戶的,應將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後,核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4.個人存款人變更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地址、郵編、電話的,應及時到開戶銀行申請辦理開戶資料信息變更手續,並按要求填寫“變更銀行結算賬戶內容申請書”,加其個人簽章,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開戶銀行,由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銀行結算賬戶內容申請書”由開戶銀行統壹印制和管理,內容包括: (1)賬戶名稱; (2)賬號; (3)開戶銀行名稱; (4)開戶登記核準號(其中非基本存款賬戶還需填寫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準號); (5)變更事項及變更後的內容。
5.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鑒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