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信用社主任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信用社主任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黃某系某縣信用聯社下屬信用社的主任,有壹定限額的核放貸款的權利,采取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手段,先後與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數份,發放信用貸款金額達近幾十萬元。信用聯社在稽核檢查時發現該情況,責成黃某收回貸款。由於黃某和別人合夥做生意虧本,直至案發時,黃某尚未償還本金,但每期都有按時歸還利息。分歧對於此案,有三種不同的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黃某利用職務上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構成挪用資金罪。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擔任信用社主任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資金據占為己有,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1條,構成職務侵占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非法占有金融機構資金的主觀故意明顯,客觀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義的手段,且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93條,構成貸款詐騙罪。評析筆者同意第壹種意見。理由如下:首先,來分析下本案黃某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是具體詐騙罪名,而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壹個最大區別就是在於其特殊的行為結構或者行為方: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在客觀表現方面並不需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行為人僅表現為采取編造虛假理由等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貸款手段,其騙出的貸款是據為己有。而在本案中黃某客觀行為上確采用隱瞞真相的方式,但其主要是利用了擔任信用社主任的便利,及審批貸款的漏洞,否則不可能取得貸款。因此,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其次,看案黃某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在本案中先要確定黃某的身份。那就要了解農村信用社的性質,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屬企業而非國有企業。因此黃某的信用社主任的身體符合職務侵占的特殊範圍內的人員的主體身份。利用其職務之便是職務侵占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本案中,黃某的行為也符合,但職務侵占罪還有個特點就是其主觀故意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在本案中黃某按期歸還利息,就表明其並無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最後,分析黃某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結合本案,壹方面,黃某系信用社的主任利用了自己手中的貸款審核權,冒用他人身份證,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從而將信用社的資金挪出歸自己使用。另壹方面,當被本單位發覺後,便責成其收回。這也印證了該貸款貸出完全是黃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得逞的。否則,上述貸款是無法貸出的,並且黃某按期歸還的貸款利息。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黃某構成挪用資金罪。(作者單位: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

  • 上一篇:信息化服務能力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學生會自薦信5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