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客觀上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是指在經濟往來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上述單位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下,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二)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嚴重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
明知是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藏、隱匿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