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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處罰信息應該公開?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公開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救濟渠道等信息。行政處罰有壹定社會影響的,應當公開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律、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並將設備所在地向社會公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查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方便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不得受到限制或者變相限制。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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