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告起訴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也作出了與前述內容壹致的規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實際中,能使被告區別於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系、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於確定具體的被告。當然,原告如果在起訴階段能夠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壹方面有利於被告身份的識別,足以使該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另壹方面有利於後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