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上述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2、縣統計局根據上級部門的部署或根據需要,組織對所轄地區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查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文件,實施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4、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後,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和糾正,並由被檢查單位報告檢查和糾正情況。5.縣統計局應當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或者根據人大、CPPCC、司法機關的建議,組織對屬地管理職權的行使情況進行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給有關投訴、舉報、控告和建議的單位或個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監察條例》第二條公安部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監察工作,負責監督公安部直屬單位、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對公安部部長負責。公安部監察局承擔公安部監察局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壹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監察機構是執法服務機構,由專職人員組成,按隊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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