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企業按照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符合上年小型微利企業的要求。填寫本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將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在第7行“所得稅減免稅”。2.在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下,“職工人數”按全年平均職工人數計算,“總資產”按年初和年末平均總資產計算。3.企業在本年度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該企業上壹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後,認定該企業上壹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該企業當年不得按照1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4.納稅年度結束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企業當年的相關指標,核定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相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但已按1條規定計算所得稅減免稅金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應補繳按1條規定計算的所得稅減免稅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2008〕2565438號+0)中提到的“職工人數”是按照全年平均職工人數計算的,即按照年初和年末平均資產總額計算上壹年度平均職工人數/12總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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