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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2009修正)

第壹條 為了加強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促進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下列社會市面用文,應當蒙漢兩種文字並用:

(壹)單位名稱、報刊名稱、公章、文件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信封、信紙上印有的單位名稱;

(二)大型會議、重大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座簽;

(三)機場名稱、車站名稱、交通標誌,機動車輛門上的單位名稱;

(四)街道名稱、路標、店牌、門牌、公***場所的設施名稱、界牌;

(五)主要街道戶外廣告的主體字,電子顯示屏顯示的文字;

(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布告、通告等;

(七)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八)需要公眾周知的其他社會市面用文。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做好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指導、管理、督促、檢查工作。

公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民政、工商、郵政、交通、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做好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用字,並按下列規定書寫、制作、掛放:

(壹)橫寫的,蒙古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漢文在後;

(二)豎寫的,蒙古文在左、漢文在右;

(三)環形寫的,從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環;

(四)蒙漢兩種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蒙古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蒙古文牌匾掛在上邊、漢文牌匾掛在下邊;

(五)書寫、制作蒙漢兩種文字使用的原材料應當相同。第六條 書寫、刻字、制作所使用的蒙漢兩種文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蒙古文字豎筆的寬度應為漢字規格寬度的四分之壹至三分之壹;

(二)蒙古文字橫向排版應取上齊規則;

(三)蒙漢兩種文字所占面積相等,規格比例應當為壹比壹。第七條 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應當保持翻譯準確、字跡完整、清晰。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方面的翻譯、書寫、制作業務,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

從事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制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制作社會市面用文時,應當向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申請和設計效果圖。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社會市面用文是否規範、完整、準確及時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準予制作。對於已經制作好的社會市面用文,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復核,符合規定的,準予使用。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復核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第九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投訴、舉報、監督、檢查制度。可以聘請精通蒙漢兩種文字的人員擔任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監督員。第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社會市面用文未使用蒙古文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用字、書寫、制作、掛放不規範,或者未按照規定字號、規格和要求書寫、刻字、制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或者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翻譯不準確、字跡不完整、不清晰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經核準擅自制作、使用蒙漢社會市面用文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 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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