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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發票證據指引

法律主觀性: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會給國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需要提供什麽證據證明增值稅發票不是假的?下面小編就來回答妳的問題,希望能幫到妳。1.在假發放的情況下,假發放投入和假發放產出是兩個不同的環節。壹些稅務機關曾經認為,如果壹個企業取得的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全部正式發票)都是通過虛開的方式取得的,那麽可以直接認定該企業為虛開企業,其對外開具的專用發票自然可以推定為虛開發票。當然,這樣的假設在具體案例中是正確的。但鑒於現實的復雜性,如果所有案件都以這樣的推理來判決,就會出現執法上的漏洞。比如,確實有些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無法從賣家處拿到專用發票。為了逃避全額繳納增值稅,他們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專用發票虛假促銷項目來彌補。但企業開具的發票完全是正常業務。為避免誤殺同類企業,總局在39號公告中明確,僅以偷稅為目的、在境外有真實業務的企業對外部分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進壹步強調,官方解釋中還提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危害稅收征管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以事實為依據準確界定。“這進壹步說明,定性虛開是不能以理服人的,需要切實的證據來證明,因為壹旦認定對外虛開,下遊企業將面臨很大的不抵扣進項稅的風險,要慎重。二是文件規定的情形,要求企業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文件明確列舉了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三種情形。簡而言之,第壹,貨物售出,第二,要求付款的權利,第三,開具發票沒有問題。這些內容的界定自然需要企業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因為這些是企業自己的事情,會計本身也要求企業以有效真實的原始憑證記賬。其中,主要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第壹,誰是真正的銷售主體?自然也應該是專用發票的開具方。官方解釋中提到的隸屬形式,也強調了誰是業務的真正所有人,以誰的名義與對方進行談判,誰擁有貨物,缺壹不可。第二,真正的商業確實存在。在官方對“先賣後買”方法的解讀中,有同誌認為沒有時間限制不好把握。我覺得不能片面理解,要把握壹個合理的範圍來整體判斷。例如,某企業與某客戶談成了壹筆業務,約定下月發貨。但由於客戶要求,本月為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次月再購買認證抵扣。不應認定為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壹)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明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當然,企業未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發票的問題,可以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官方解釋中舉例說明的R&D合同具有相同的含義。第三是開具的發票內容要與業務內容壹致。對於發票內容不符的情況,首先,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來界定是否屬於虛假開業,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還需要判斷是否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就需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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