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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推動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化建成區的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資源化利用等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修繕、裝飾裝修房屋以及道路、橋梁、綠化、水務等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前款規定的建築垃圾中屬於危險廢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三條 建築垃圾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建築垃圾消納和資源化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建築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建築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城管部門與鼓樓區、雲龍區、泉山區城管部門的建築垃圾管理職責劃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財政、水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建築垃圾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做好建築垃圾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縣(市)、區城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建築垃圾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 建築垃圾運輸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規範從業行為。第八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第九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建立建築垃圾管理信息平臺,實現衛星定位監測、建設工程施工、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車輛通行、建築垃圾運輸違法行為查處、揚塵汙染防治管理等信息***享。第十條 建立建築垃圾全過程聯動監督管理制度,對建築垃圾產生單位、運輸單位以及消納場所實行聯單管理,保證建築垃圾產生量、運輸量與消納量壹致。具體辦法由市城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壹條 鼓勵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采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從源頭上減少建築垃圾產生。第十二條 鼓勵具備現場分類條件的施工單位按照分類要求結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驟對建築垃圾進行分類。

鼓勵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回收利用建築垃圾。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城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因搶險、救災等應急措施需要緊急排放建築垃圾的,按照應急管理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獨立的建築垃圾收集場所,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地面作硬化處理,設置清洗設施、設備清洗出場車輛,防止汙染環境。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設施搶修以及居民裝飾裝修作業,施工現場無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的,應當采取其他保潔措施,保證凈車出場。第十五條 因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本區域已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裝修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本區域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裝修人應當按照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第十六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應當依法向城管部門申請建築垃圾運輸核準。

城管部門應當將依法經核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名錄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布的運輸企業名錄中選擇承運單位。第十七條 建立建築垃圾運輸企業考核評價制度。運輸企業考核管理辦法由城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八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等部門,根據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和城鄉建設管理需要,制定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建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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