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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寶雞市城市綠化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綠色美麗城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陜西省城市綠化條例》,結合寶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寶雞市市區、縣城和建制鎮開發範圍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監督。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均衡布局、嚴格保護、建設* * *的原則,展現地方自然和文化特色。第四條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落實城市綠化目標責任。第五條市、縣(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本轄區城市開發邊界內的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財政、林業、公安、交通、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的相關工作。

各類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要求,負責並開展責任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轄區(含鎮)公共綠地建設和維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建立新增綠地維護經費增長機制和年度增長機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安排資金。

居住區的綠化和維護費用由產權人承擔。第七條城市綠化,人人有責。每年3月組織全國義務植樹月。

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建園林縣城、園林城鎮、園林式單位、園林式住宅區、優質園林工程等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空間進行綠化,積極申報和創建花園式單位或花園式居住區,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投資、捐贈、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享有壹定期限的綠地和樹木冠名權。

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市、縣(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和舉報的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並在受理投訴和舉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人和舉報人。第二章規劃第九條市、縣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國土空間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縣綠地專項規劃。鎮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土地空間規劃時應當有綠地規劃專章,並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後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綠線管理按照《陜西省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城市公園綠線和重要防護綠地應當設立公示牌或者界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壹條市、縣(區)、鎮和建制鎮邊界內的開發建設用地綠化指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劃執行。綠地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第十二條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詳細規劃和總平面圖審查時,應當嚴格執行綠地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總面積的比例(綠地率)。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應當遵循國家有關城市綠化設計規範和技術標準,運用先進理念,因地制宜,與城市景觀、街道設計和周邊環境相適應,構建具有地域自然文化特色、綠地功能齊全的城市綠化生態景觀體系。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城市綠色隔離帶、主幹道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評審,符合綠地系統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要求,並征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公園綠地布局應當堅持統籌安排、合理分配綠地面積和位置的原則。

新區綠地布局應當按照綠地專項規劃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建設公園綠地。

舊城改造規劃中,擬開發或改造的區域應按規劃要求建設集中綠地,綠地建設費用納入開發建設總投資。第三章編制第十五條市、縣(區)、鎮綠化工程建設的分工,按照《陜西省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城市開發範圍內,凡應綠化而未綠化的裸露空地,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限期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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