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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年薪制規定

法律解析:專職領導的基本年薪按照上壹年度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

福利方面,企業為領導繳納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最高不超過昆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昆明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

企業領導人員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或者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兼職的,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

上市公司領導人員薪酬水平、福利收入等薪酬信息應向社會公開;未上市企業領導人員薪酬信息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披露。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定期向社會公開企業領導人員薪酬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任期內發生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據企業領導人員承擔的責任,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追回部分或全部已發放的年度績效工資和任期激勵收入。追索扣抵法適用於已離職或退休的企業領導人員。

法律依據:《中央企業負責人年薪制暫行辦法》第四條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薪酬與風險和責任相壹致,與經營業績掛鉤,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二)堅持短期激勵和長期激勵相結合,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三)堅持激勵和約束相統壹,促進公平透明的收入分配;(四)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促進企業領導、投資者和員工利益關系和諧;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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