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
3.稅務登記證;
4.社會保險登記證;
5.統計登記證。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2.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3.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地區)常駐代表機構取得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加載18“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五證合壹、壹照壹碼”營業執照,不再核發質監、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企業原需使用上述五證辦理相關事務的,在“五證合壹”(含國家規定的“三證合壹”)後,改為使用營業執照。按照規定,辦理營業執照變更(備案)時必須將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國地稅登記證(原件)、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統計登記證等原件上交,否則無法辦理“五證合壹、壹照壹碼”的營業執照。
總結、建立、完善並嚴格執行企業登記和數據交換標準,確保全過程無縫銜接、順暢運行、公開公正。信息共享。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企業基礎信息的高效采集、有效歸集和充分利用,以“數據在線”讓“企業少跑路”。流程簡化和優化。簡化工作環節整合,加強部門協調,加快業務流程再造,做到程序簡單、管理精細、時限明確。服務方便快捷。拓展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實行全流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和線上線下壹體化運營,讓企業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租賃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工程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