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3.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載或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5.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用於其他用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保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
(三)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四)擅自卸載或者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
(五)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移作他用的。第二十六條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上或者在無保密措施的有線、無線通信中傳輸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第二十七條報紙、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刷和發行,廣播節目、電視節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和其他媒體中信息的編輯和傳播,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第二十八條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的調查;發現通過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應當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