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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除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法律分析:(1)適用。當事人申請信用修復,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並附履行法定義務、整改糾錯等相關證據材料。(2)驗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理由。(3)檢查核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網上檢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檢查核實,並要求當事人作出信用承諾。在檢查核實過程中,可以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人員參加行政約談、行政指導或者信用培訓。學分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4)做決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檢查核實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信用修復的決定。需要報上壹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5)停止宣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移除,停止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法律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5年內未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其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去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除名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除名日期、除名原因、作出決定的機關。

第十六條企業對列入或者退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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