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能到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查詢。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壹般會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並停止繳納社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及時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或者蓋章。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