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壹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關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福利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的指示精神,為進壹步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對企業形式的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全面整頓。
此次清理整頓的範圍是以企業形式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所有這樣的社會福利機構。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 54 38+0]19號)規定的審批程序,未經民政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發放營業執照。
各地接到本通知後,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於2002年6月底前對登記在冊的此類企業進行壹次全面清查。凡未經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要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法處理。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與民政、稅務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工商所對轄區內企業的監管作用,加強對登記註冊的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包括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企業。
壹旦發現不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條件的,要及時向民政、稅務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對不屬於社會福利企業,卻以社會福利企業的名義欺騙公眾的,要依法嚴懲。
擴展數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說明;
(四)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固定場所證明。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
香港、澳門、臺灣省的組織和個人,華僑和外國申請人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籌建。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舉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經批準籌建的社會福利機構符合開業條件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壹條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壹)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要的生活設施和戶外活動場所;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名稱符合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設立社會福利機構的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
(五)機構章程和規章制度;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名單、有效證件復印件和人員健康狀況證明。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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