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更登記申請表;
2.註冊證書;
3.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5、受聘於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的,應當提供由聘用單位繳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證和人事代理合同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退休證明復印件;
6.外國人、臺港澳人員須提供外國人就業證和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復印件。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變更、暫停和註銷的通知》,註冊變更要求如下:
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變更執業單位後兩個月內辦理註冊手續。變更登記批準後,壹年內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省級或部門內變更註冊的人員,應當按照《註冊造價工程師註冊變更申請表(省級或部門)》填寫變更申請,向工商註冊的用人單位所在地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或部門註冊初審機關申報,並按照《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核準變更的,省級或者部門註冊初審機關應當在證書變更欄簽署意見,註明變更的用人單位名稱並加蓋公章,並在證書原用人單位加蓋“變更”印章,註冊證書編號不變,需要更換執業印章。
三、跨省或部門變更註冊人員的,按照《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註冊申請表》(跨省或部門)格式填寫變更申請,按《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首先需要報原用人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或部門註冊初審機關(以下簡稱原註冊初審機關),由原註冊初審機關出具意見收回原執業印章;
然後向新用人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註冊初審機關或部門註冊初審機關(以下簡稱現註冊初審機關)申報。現註冊初審機關對註冊造價工程師變更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並簽署審核意見後,向建設部提交變更註冊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其註冊證書及執業印章需要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