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責具體內容
對黨的領導弱化、主體責任缺失,管黨治黨不力、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抓住典型,嚴肅問責,公開處理。
八清理具體內容
1、超職數配備幹部、違規進人問題;
2、違規公費出國(境)、公款旅遊問題;
3、亂收費、亂攤派問題;
4、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及其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問題;
5、滯留截留套取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特別是涉農資金問題;
6、省屬企業違規配車、用車問題;
7、招標投標不規範、違規出讓土地、違反規劃調整容積率等問題;
8、懶政怠政、不作為、不在狀態問題。
壹問責具體解決三方面問題:
1、對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省、市、縣決策部署不重視,安排不及時,底數不清楚,措施不得力,進展不迅速,成效不明顯。特別是開展“壹問責八清理”“微腐敗”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清理不深入,整改不認真,解決問題不徹底,制度建設不到位,甚至敷衍塞責、弄虛作假,搞形式、走過場。
2、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不到位,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嚴格,黨內監督乏力,巡視巡察整改不落實,在統籌推進“五位壹體”總體布局,或者在處置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
3、維護黨的六項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嚴重,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失之於寬松軟,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不到位,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
八清理的主要任務
1、對“放管服”改革不到位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於“放管服”改革的各項部署要求,結合深化機關作風整頓活動,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最大程度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重點解決5個方面問題:
(1)簡政放權改革不到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仍在審批或變相審批,上級下放的審批事項承接不及時、管理不規範,存在自行設立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未按國家和省、市、縣要求取消調整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把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設置為就業準入、企業營業準入事項。
(2)商事制度改革不到位,未按國家和省、市、縣部署推進落實“多證合壹、壹照壹碼”改革。
(3)清單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未對照縣級已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等各項清單,編制公開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的清單。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未按“雙隨機、壹公開”要求,建立“壹單、兩庫、壹細則”,未按2017年底前實現全覆蓋的目標推動工作;未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5)優化政府服務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實行“壹口受理、並聯審批、信息***享、限時辦結”;擅自增加審批事項、審批環節、申報材料和中介服務;要求群眾提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各類證明。
2、對項目落地難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對照中央和省、市、縣有關政策要求,聚焦解決市場主體反映的審批效率不高,土地、資金及相關配套要素供應不及時,承諾條件不兌現,服務不到位等突出問題,促進項目盡早落地投產。重點解決5個方面問題:
(l)項目審批違規增設前置條件,程序不優化,該並聯不並聯,未按時限完成審批。
(2)項目選址不科學,實施效率不高;項目單位未經批準違法用地。
(3)財政投資評審用時長,資金撥付環節多,影響資金撥付進度。銀企對接不到位,項目融資難。
(4)水、電、氣、暖、訊等要素保障不及時,違規收取費用。安監、消防等部門驗收檢查不規範,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5)借助行政權力指定中介機構代理各項評估,招商引資政策不兌現。
3、對政事政企政會職責不分、謀取不當利益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全面清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存在的政事、政企(事企)、政會不分,職責不清、管理不嚴、違規兼職、權力尋租等問題,進壹步轉變職能、嚴格管理、優化環境。重點解決3個方面問題:
(1)政事不分,偏離機構編制“三定”規定和事業單位公益服務目標,將行政職責轉移到事業單位,機關內設機構與事業單位職責交叉重疊;行政機關違規指定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行政審批涉及的項目評估、業務咨詢、檢驗檢測等事項;行政機關對於職責範圍內應承擔的工作任務,違規抽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組建臨時機構。
(2)政企(事企)不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到企業兼職;事業單位投資辦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事業單位對所屬企業投資收益未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3)政會不分,行政機關及依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對其主辦、主管或掛靠的屬於脫鉤範圍的行業協會商會,不按照期限進行脫鉤改革,行業協會商會違規使用機關事業編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同其主辦、主管或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合署辦公,未經批準無償(低價)將行政辦公用房提供給行業協會商會使用;行政機關和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違規在協會商會兼職取酬。
4、對落實治霾措施不力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圍繞縣委、縣政府大氣汙染治理重點工作,聚焦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著力解決制度措施不健全、工作執行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完成任務疲於應付、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問題。重點解決5個方面問題:
(1)壓減產能方面,壓減產能和淘汰違法違規產能“以停代關”、縣內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封停設備和處置“僵屍企業”未按規定斷水斷電、拆除動力裝置、封存冶煉設備;對新建產能項目把關不嚴,履行減量置換、增減掛鉤措施不力。
(2)散煤治理管控方面,推動氣代煤、電代煤工程不力,對煤炭運輸和銷售環節監管不到位,散煤管控不嚴格。
(3)燃煤鍋爐治理方面,底數不清、臺賬混亂,淘汰和治理燃煤鍋爐工作推進不力,違規新建燃煤鍋爐,以虛報瞞報燃煤鍋爐數量方式套取財政資金。
(4)工業汙染源管控方面,整治“散亂汙”企業政策把握不準、摸排數據不實、工作開展不力,在關停取締工作中“兩斷三清”執行不到位,工業汙染源治理中把關不嚴、監管不力、徇私舞弊。
(5)揚塵綜合整治方面,管控措施執行不嚴格,稭稈焚燒管控責任缺失、管理缺位,露天礦山汙染深度整治工作不力。
5、對脫貧攻堅政策不落實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對照中央和省、市、縣出臺的脫貧攻堅政策,聚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重點清理2015年11月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以來,脫貧攻堅政策不落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提高脫貧質量和貧困群眾獲得感。重點解決4個方面問題:
(1)精準識別、精準退出、精準幫扶政策不落實,識別標準把握不準,建檔立卡不夠精準,應納未納、不應納而納入;退出標準把握有偏差,簡單以收入劃線,搞“被脫貧”“數字脫貧”;鄉鎮黨委、派出單位和駐村工作隊幫扶責任落實不到位。
(2)社保兜底政策和“三保障”政策不落實,低保認定上優親厚友、暗箱操作,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享受低保政策,低保標準提高後補差落實不到位,用社保兜底代替脫貧;醫療保障救助、教育扶貧“三免壹助”落實不到位;貧困群眾因病致貧返貧,學生營養餐改善計劃不落實,農村建檔立卡貧困戶危房改造應改未改。
(3)易地搬遷政策不落實,搬遷區域選擇不準確,應遷未遷;後續扶持不力,沒有做到“兩區同建”,養老安置、創業就業培訓未同步實施。
(4)縣級扶貧貸款擔保中心應建未建,擔保基金、風險補償基金不到位,有貸款意願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申貸獲得率低,小額信貸政策落實不到位。
6、對招標投標不規範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對2016年7月以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公***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不規範問題進行回頭看,對2015年10月以來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投標、藥品集中采購不規範問題進行專項清理,進壹步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重點解決4個方面問題: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規招標、定標、簽訂合同,專家違規評標,投標人弄虛作假,招標代理機構借用資質或超越資質範圍從事代理活動。
(2)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貨物和服務不依法履行手續,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而委托其他代理機構采購,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擅自提高采購標準,供應商弄虛作假,專家違規評標。
(3)公立醫療機構不按規定通過縣級集中采購平臺采購藥品,不按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規定與企業直接議價,不按規定簽訂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
(4)應進入公***資源交易市場交易的項目在場外交易,交易市場擅自增加交易環節,強制指定中介服務,違規收取交易服務費,設置限制性條件阻礙或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場交易。
7、對設立“小金庫”等違反財經紀律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在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團體,依法依規、全面清理未按規定審批開設銀行賬戶或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問題,以及超標準超範圍支出等問題,切實嚴肅財經紀律。重點解決2個方面問題:
(1)設立“小金庫”問題。利用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經營收入等各項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以虛假事項或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等問題。
(2)其他違反財經紀律問題。“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超標準超範圍支出等問題。
8、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問題進行清理
主要任務:聚焦優化市場營商環境,全面清理和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問題,促進全縣各級幹部講政治守紀律、強擔當轉作風、優服務提效能。重點解決4個方面問題:
(1)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重大決策部署大而化之,支持企業發展、鼓勵創新創業、改善營商環境和惠民便民等政策落實不到位、執行打折扣、宣傳不及時、信息不公開。
(2)在政務服務過程中,不透明、環節多、時間長,未履行首辦責任制或壹次告知義務,違規開展涉企執法檢查,幹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3)紀律渙散,不守規章,漠視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遇到問題推諉扯皮、吃拿卡要、態度簡單粗暴。
(4)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沒有及時進行處置,不嚴格執行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事故預防、風險處置、應急管控制度和措施,事件、事故發生後,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