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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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1.企業未依照本辦法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目錄內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生產、銷售不符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有關產品標準要求的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3.偽造、冒用生產許可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塗改生產許可證標誌、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4.非法接受和使用他人提供的生產許可證標誌、編號的,按無證經營論處,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5、不符合取證條件,但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其生產許可證,並處以3萬元罰款。
6.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在其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予以處罰。
7.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未通過國家或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審查期滿後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8.承擔簽發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偽造檢驗結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取消其承擔檢驗任務的資格。
9、從事生產許可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0.從事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產品審查部門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生產許可工作的資格。
11.企業對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撤銷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復審;如仍對復審結果有異議,可向國家許可辦申請最終復審。
12.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上壹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擴展數據:
證書和標誌:
1.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許可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
2.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3.企業應當妥善保管許可證書。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申請補發。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及時受理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4.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不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活動的,應當辦理生產許可證註銷手續。企業未辦理生產許可證註銷手續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其生產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5.生產許可證的標誌和樣式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6、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包裝及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註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註生產許可標誌和編號。
7.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銷售和使用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查驗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塗改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19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年4月19日)
百度百科-生產許可證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