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是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采供血和衛生技術服務等醫療衛生服務活動的單位。
承擔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執法任務的衛生監督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第三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統籌指導全國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 醫療衛生服務單位公開信息,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範。
醫療衛生服務單位若發現與自身相關的、可能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條 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責任和程序。信息公開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第六條 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有關工作正常進行。第二章 公開範圍和內容第七條 醫療衛生服務單位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壹)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反映醫療衛生服務單位設置、職能、工作規則、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八條 從事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和衛生技術服務等活動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壹)轄區內居民相關領域健康狀況,主要公***衛生問題及其影響因素和解決問題所需的主要技術措施;
(二)承擔的基本公***衛生服務(含中醫藥)項目、內容、服務人群及實施情況;
(三)承擔的其他公***衛生服務(含疾病預防控制技術服務)項目、內容、價格、收費依據及實施情況;
(四)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及實施情況;
(五)營養和食品安全、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的技術服務工作內容、進展及實施效果;
(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內容、進展及實施效果;
(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機構、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等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和服務項目;
(八)職責範圍內確定的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第九條 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和采供血等活動的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壹)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執業許可證、衛生技術人員依法執業註冊基本情況和衛生技術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時的身份標識;
(二)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的診療科目、準予登記的醫療技術及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
(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大型醫用設備名稱、從業人員資質及其使用管理情況;
(四)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內容、流程情況;
(五)提供的預約診療服務方式及門診出診醫師信息;
(六)醫療服務、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及其在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報銷比例;
(七)納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政策和補償流程;
(八)接受捐贈資助的情況和受贈受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
(九)醫療糾紛處理程序、醫療服務投訴信箱和投訴咨詢電話;
(十)醫療服務中的便民服務措施;
(十壹)職責範圍內確定的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第十條 同時提供基本公***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城市社區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單位,除第八條、第九條的相關內容外,還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壹)配備的國家基本藥物名稱、價格,配備血液的種類、規格、價格;
(二)與本機構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的綜合、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或者專科醫院名稱,支援本單位的專家姓名、專長和服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