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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逐步解決城鄉居民養老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2011]4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不含夷陵區,下同)範圍內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凡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均可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與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願參與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參保。

五是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確保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人員和資金保障機制,加強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建設,逐步將居民養老保險納入目標管理綜合考評範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審核、繳費、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財政、地稅、民政、公安、殘聯、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七,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和個人為居民參保繳費提供資金支持。

第八,被保險人應當每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標準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400元、1600元、180元。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九,政府對參保繳費進行補貼。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地方財政負擔10元。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壹級、二級)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標準為其繳納全部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地方財政負擔,為重度殘疾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市、區財政各承擔50%。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時,參保人距接受待遇不滿15年的,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參保人在2012 12 31之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享受繳費年限政府補貼。

本辦法實施時,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少於15年。

參保人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中斷期間和繳費期間不享受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

第十壹條。本辦法實施時,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可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項規定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無需繳費,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按規定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城鎮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費由市財政部門征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征收。

第十三條、市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各級政府對參保人員的補貼和其他來源的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目前個人賬戶存儲的金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政府向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55元,地方財政承擔5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基礎養老金加計3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時,除政府補貼外,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的余額用於支付其他被保險人的養老金。

第十六條。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當自參保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經辦機構申報,由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壹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1,000元。

第十七條、地方財政負擔的基礎養老金、按月增發部分和喪葬補助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承擔。

第十八條、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核算,嚴禁挪用。

第二十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範經辦流程,監督檢查基金籌集、結算、撥付和發放情況,定期公布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壹條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

市經辦機構每年組織村(居)委會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並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公示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

第二十三條市經辦機構應當準確記錄城鄉居民繳費和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保存。

建立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四條,大力推廣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員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絡為城鄉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做好賬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和養老金發放工作。

第二十五條、實施居民養老保險所需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按現行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第五章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二十六條、原已參加老農保,且本辦法實施前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可按老農保規定繼續享受老農保待遇,其標準和渠道不變。老農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農保待遇的,由區財政給予補貼。其中包括:

(壹)年滿60周歲,在享受養老待遇的同時,直接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未滿60周歲的,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後,按政策同時享受居民養老保險。

本辦法實施時已經參加養老保險,但尚未領取待遇的,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原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後,養老金待遇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發放。

第二十七條、城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村幹部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湖北省關於整合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鄂府發[2011]90號)執行。

第二十九條、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居民養老保險與農村五保制度、社會優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銜接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制度銜接工作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15號)執行。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20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政府向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55元,地方財政承擔5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基礎養老金加計3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時,除政府補貼外,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的余額用於支付其他被保險人的養老金。

宜昌城區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政府-宜昌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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