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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需要什麽材料

法律分析: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關於申請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報告(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範本見附件1);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4、委托書(見附件2);

5、打印逾期補報公示的年度報告書(加蓋企業公章);

6、逾期年報年度審計報告(要有報備防偽碼);

7、逾期年報相應年度的完稅證明(可從報稅系統中下載打印,加蓋企業公章;納稅總額為零則不用提交);

8、行政許可證明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無行政許可項目的不用提交);

9、誠信經營承諾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範本見附件3);

10、企業章程。

法律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三條 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

第五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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