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依法嚴懲制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和銷售假劣藥品,特別是用於防治新冠肺炎和新冠肺炎的疫苗等,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妨害藥品管理罪或者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法嚴懲制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和核酸檢測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預防防護用品和材料,特別是生產、銷售不符合保護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產品等醫療器械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追究責任。
三、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經營和進貨渠道不明的防控疫情醫療器械的違法犯罪行為。
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部門要嚴查“地下窩點”無證生產疫情防控藥品;嚴查獲證企業違規購買“白板”(無包裝標簽)醫用口罩、N95醫用防護口罩、醫用防護服進行加工;嚴查在未經批準的場所或委托無資質企業生產疫情防控藥品;嚴查生產銷售未取得國家註冊證書的新冠肺炎抗原檢測試劑;嚴查從非法渠道或來源不明購買疫情防控藥品。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依法嚴懲哄擡物價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囤積、哄擡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劑等防護用品、防疫藥品或者其他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