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為了有效的保護商業秘密,防止商業秘密泄露或公開揭露,簽訂保密協議以明確責任,約束義務方,減少因商業秘密泄露的損失。
保密協議內容:
1、明確保密信息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壹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2、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壹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
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3、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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