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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如何核實貸款用途真實性?

壹、銀行如何核實貸款用途真實性?

1.壹般銀行都會實地考察貸款企業,對企業估計資金缺口到底有多大,讓後銀行再進行審批。結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來判斷企業貸款金額是否合理。然後再針對企業及擔保企業,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賬表,對客戶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利潤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2.對於涉及商品交易的企業,銀行看中企業貸款的真實性,不會認為企業有雄厚的資金和還款能力就放款。銀行這樣做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分內工作的職責。3.銀行放款後,會對企業運行項目進行調查,分析企業是不是在銀行貸款用途正常的範圍內。4.銀行會對企業借款用途相符的產品購銷合同、采購合同、施工合同等進行調查。看看是不是合法,企業是不是合理運用資金缺口

二、信貸審查時,如何判斷客戶貸款用途的真實性

信貸員審查貸款種類、貸款期限、利率檔次等等。信貸管理是信貸員最重要的責任之壹。再好的貸款管理者也難免在發放貸款時判斷失誤,但是,許多好的貸款項目變成了有問題的貸款是由於信貸員沒有註意到貸款期內顯露出的許多預警信息。銀行家們監督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主要是為了使自己確信借款人目前的狀態依然符合貸款的條件,並從中發現新的業務,擴展與客戶的聯系。貸款檢查需要密切監督借款人,發現借款人可能難以還款的跡象。這種早期預警是很必要的,它可以使正確行動的影響達到最大化,使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降到最低。當貸款到期或過期時,或者當貸款協議中的其他條件,如抵押品的最低限額,或所要求達到的財務比率被違反時,貸款監察特別重要。大多數銀行至少每年檢查壹次與客戶的關系和借款情況,如果情況不佳時,檢查將更頻繁壹些。這些檢查必須由負責此項貸款的信貸員發起。在這些定期的檢查中,信貸員要分析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趨勢,借款人過去的經營業績和今後還款的能力;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及其市場環境等;然後信貸員將決定銀行繼續與借款人保持關系的方式。定期檢查中所披露出來的信用方面或經營方面的情況,可能導致銀行擴大貸款,也可能使銀行縮小、更新或取消現有的融資便利。夥伴式的銀企關系意味著如果壹家銀行希望成為或繼續做某個客戶的基本帳戶行,它就必須經常適應客戶未來的經濟計劃,滿足其資金需求。貸款人利用四種信息渠道監控借款人:本銀行、客戶的供貨商、其他金融機構、客戶本身。單純分析財務數據只能提供有關客戶狀況的臨時性檢測數據。數據中所出現的問題只能通過討論做出回答。不僅如此,僅憑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遠不足以反映銀行管理計劃執行情況。為了清楚地了解信貸管理和經營的狀況,信貸員必須經常走訪客戶,在走訪中搞清廠房設備以及用作抵押品的各種資產的現狀。通過走訪收集的第壹手資料可以用來檢測財務分析的質量和準確性。借款人表現的另壹個方面是其是否能履行貸款協議中所規定的契約條款。除了借款人保證還款的承諾外,其他的契約條款壹般還包括保持最低水平的流動資本和貸款杠桿率。借款人不能履行契約時將受到處罰,如加罰息,在個別情況下或者完全中止貸款協議或要求借款人加速還款。貸款人應定期準備調查表,檢查貸款契約執行情況。信貸檔案是對貸款進行監督的重要資料來源,也是實行內部檢查、內部審計和金融監管當局審查貸款情況的重要信息來源。信貸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授信限額的總體情況.擔保文件清單.貸款審批備忘錄.抵押品估價.基本情況報告.客戶盈利情況.市場競爭分析表.季度風險評級(相關的風險).財務對照表.調整戰略與行動計劃.現金流量預測.往來文件.管理水平評價.剪報.項目調查總結.其他各種有利的信息

三、貸款用途不真實犯法嗎

法律分析:貸款用途不真實壹般不犯法。貸款用途嚴格要求了貸款用途的真實性,銀行在後期檢查中如果發現貸戶的貸款實際用途與申請用途不符,可以認定是挪用貸款資金。銀行會提前收回貸款,還會要求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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