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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公司設立審批程序條件指南

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公司設立審批程序條件指南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法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委托,對保險標的進行勘查、評估、定損和理算,並向委托人收取報酬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調整,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壹方的利益,使得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解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的矛盾。

保險公估人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理賠是保險管理的重要環節。在保險業發展初期,保險標的的檢驗和定損往往由保險公司自己進行。隨著業務的發展,這類保險公司?都安排好了?方法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專業局限性越來越難以適應復雜的情況。考慮到運營成本,保險公司不可能配備大量門類齊全的專業技術人員。保險公估人可以幫助保險公司解決理賠領域的壹些專業技術問題,如經濟、金融、保險、會計、法律、工程技術等,從而促進理賠領域的保險運作。

2.保險公司既是保險人又是理賠人,直接負責保險標的的檢驗和定損,做出的結論很難讓投保人信服。保險合同的首要原則是最大誠信原則。由於保險合同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在承保和理賠階段,以及在風險的防控中,都有可能違反這壹原則。作為中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勘、估價和損失估計的超然保險公估人,往往拿?裁判?保險公司的身份是獨立於保險當事人而出現的,它總是基於?獨立公正?該原則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等距,不像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容易受主觀利益驅動,可以使保險賠付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緩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理賠領域的矛盾。?訴訟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調解,調解不如提前預防法律糾紛,這幾乎是不言而喻的。?

3.保險公估人代替保險公司獨立承擔保險理賠領域的工作,實現了保險理賠的專業化分工。這種分工壹方面有利於保險理賠技術的不斷升級和橫向交流,可以促進保險公估行業整體執業水平的提高,從而推動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另壹方面,由於規模效應、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降低,必然會大大降低保險理賠成本從而降低保險成本,從而最終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條例》對保險公估機構的定義是什麽?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評估、檢驗、鑒定、定損和理算的單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從這個角度來看,保險公估是指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對保險事故所涉及的內容進行獨立評估、檢查、鑒定、估計損失、理算等活動的行為。

保險公估的出現與保險市場的發展密不可分,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產物。保險公司日益增多和復雜的理賠事務產生了專業化需求,為專門從事保險公估的保險公估人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設立保險公估公司審批流程條件指南-申請材料:

(壹)保險公估機構(非集團)所需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簽署的《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申請書》;

2.申請設立保險公估機構的委托書;

3.章程或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險公估機構自然人股東簡歷表,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65,438+0年的財務報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承諾書;投資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資金來源符合中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聲明;投資者最近三年未因反洗錢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復印件和入賬原始憑證;

6 .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分析、財務分析、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業務管理制度、財務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和業務服務標準;

9.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10.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備的說明;

11.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應提交壹式兩份)

(2)保險公估服務集團(控股公司)要求的申請材料:

1.申請設立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的委托書;

2.設立或更名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3.擬設立的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的名稱、成員企業和章程;

4.可行性報告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設立方式或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發展戰略和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章程、業務管理制度、資本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5.準備或更名方案,包括運作流程、股權整合方案、股權結構、子公司名稱及業務類別、員工及債權處置方案等。;

6.創立大會決議,或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集團公司設立或更名的決議;

7.投資者基本信息登記表、股份認購協議等。投資人為機構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其他背景資料和加蓋公章的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

8.加蓋公章的集團重要成員公司上壹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復印件;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審計報告(原件)及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10.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11.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12.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3.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應提交壹式兩份)

審查原則和標準:

(1)保險公估機構(非集團)

1.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註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要求;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9.擬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不得與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中介機構同名。

(2)保險公估服務集團(控股公司)

除滿足(1) 1-8中的評審原則和標準外,還需滿足以下要求:

1.擁有五家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兩家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2.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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