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因為沒有按照規定履行義務導致異常,則要將相關義務履行完畢,然後申請移出異常名錄;
2、如果是因為經營場所變更導致的,則要進行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然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3、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向工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4、使用企業名稱不當被列入異常的,應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營業執照被列入經營異常的原因分析:
1、未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報告;
2、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3、企業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為虛假地址;
4、企業通過登記的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無法取得聯系;
5、企業的股東(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如偷稅漏稅、侵犯知識產權等;
7、企業存在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被相關部門列入異常名錄。
綜上所述,營業執照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處理方式包括履行相關義務、進行經營場所變更登記、補報年度報告並公示以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等措施,以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